大质量 大升华 大展望

发布日期:2017-08-31浏览量:1289次

大质量 大升华 大展望

专家解读《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甘肃省质量协会 2017-08-31


□ 记者 傅江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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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公大楼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是深圳质量建设工作一大重要成果,从出台到实施,在国内掀起了一股研讨热潮,立法专家、院校学者、企业家、质量工作者等纷纷对其内容、亮点、意义进行了深度解读。记者现归纳如下,以飨读者。

 

  解读一:首次明确了“深圳质量”概念

 

  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同时,对“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的发展理念,坚持的原则,推进建设路径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读二:明确了“大质量”和“小质量”的关系。

 

  《质量条例》在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关于质量论述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深圳近年来把“深圳质量”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明确了所称“质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与服务质量(“小质量”)的范畴,采用了“大质量”的概念。

 

  “小质量”通常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质量,当将在产品领域积累的质量建设经验推广到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和政府服务等更广阔的领域,贯穿于社会经济方方面面,就产生了“大质量”的概念。“深圳质量”是一个“大质量”的概念,《质量条例》中的质量也是指“大质量”。“小质量”为“大质量”奠定了基础,而当“大质量”渗透成为一种全面意识的时候,反过来又会一定程度上促进“小质量”的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质量”好了,“小质量”就一定会好,仍然要把产品质量当做重点领域来推进。

 

  解读三:用6个专章对宏观大质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质量条例》用6个专章分别对促进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在经济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三章从提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经济协调发展、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品牌建设、市场环境等9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2.在文化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四章从提升城市人文精神、关爱行动、文化品牌、全民阅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等7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

 

  3.在社会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五章从提升就业、教育、医疗服务、食品药品、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等7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

 

  4.在生态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六章从推进能源消费改革、完善环境功能区划、改善大气质量和完善低碳发展规划等4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5.在城市建设管理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七章从提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特区一体化发展、城市建设、交通保障、资源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7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

 

  6.在政府服务质量方面,《质量条例》第八章从提升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机构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政务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廉洁政府建设等7个方面的质量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一条)

 

  解读四:明确了“深圳标准”和“大标准”概念。

 

  《质量条例》第九章对“深圳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大标准”的概念,确定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在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相关职责,并对制定深圳地方标准、鼓励制定企业和团体标准、“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等作了规定。

 

  此外,《质量条例》还结合“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示范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创新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标准成果产业化、提升深圳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方面的内容。(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

 

  解读五:是否贴有“深圳标准”标识将成深圳产品质量好坏的判断依据。

 

  《质量条例》提出,“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了质量和标准的关系。同时,《质量条例》赋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强深圳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强化深圳标准实施与监督,提高标准化效益的职能,可以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和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这相当于给“深圳标准”建立了准入机制,意味着今后市民可以通过是否贴有“深圳标准”标识来判断产品质量好不好,不用再为买到优质产品舍近求远。

 

  解读六:质量建设将落实“问责制”。

 

  《质量条例》第六条指出,“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明确了全市质量建设的理念体系、工作体系和促进机制,以及质量促进中各类主体的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职责。

 

  有职责就要有监管,针对有可能存在“不给力”现象,《质量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形成责任落实机制,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企业事业单位在质量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深圳质量建设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解读七:质量建设将实现信息共享、信用共享,一处质量失信,处处受限。

 

  《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归集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城市建设管理和政府服务方面的质量信息,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第八十九条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快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强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保护。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

 

  解读八:“深圳质量”建设将进入常态化、规范化时代。

 

  《质量条例》第九十条提出,“加强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跟踪评价和公示制度;动员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质量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发现和处理,充分发挥消费者对质量提升的监督作用,形成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的强大合力。”

 

  《质量条例》最后专章增强了“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对质量理论创新研究、质量数据的整合运用、质量奖励制度、创新质量统计方法、质量技术服务行业发展、信息共享共建、质量教育宣传、经费保障、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考核、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成为“深圳质量”建设的有力法制保障。

 

  为推动“深圳质量”更上一个台阶,接下来,深圳将继续把创新摆在质量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形成以创新为支撑的质量发展模式,始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瞄准国际一流,推进质量、标准、品牌、信誉“四位一体”建设及其融合发展,突出技术提质、管理提质、信息化提质,打造一流的区域质量基础设施平台,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普及质量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质量宏观管理,追求发展的平衡、协调、可持续。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