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31浏览量:969次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甘肃省质量协会 2020-03-31

来源: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记者何 可)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强官方标志保护的可操作性,实现国内外同水平保护。


据悉,目前官方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商标法》进行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官方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擅自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缺少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的细化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于成员国给予外国官方标志国内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外国官方标志在我国获得保护时缺少明确的处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标不得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别做出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未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何 可)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强官方标志保护的可操作性,实现国内外同水平保护。

 

据悉,目前官方标志的保护是依据《商标法》进行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官方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擅自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缺少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的细化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于成员国给予外国官方标志国内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外国官方标志在我国获得保护时缺少明确的处理程序。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标不得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别做出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未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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